2021年11月6日,东方交响乐团发现秦皇岛米约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权行为,经交涉无果,
当月在北京朝阳人民法院立案;
2022年8月开庭;2023年6月30日一审判决下达,判决东方交响乐团胜诉,秦皇岛米约公司不正当竞争成立。
被告不服判决,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。
2023年在11月7日二审开庭。
2023年11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秦皇岛米约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本案由德渊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熊达律师和陈莹律师代理,二审期间张海英律师加入,熊达律师亲自出庭,双方对抗激烈。
本案开演出行业打击通过名称、核心要素宣传等方式不正当竞争的先河,在行业内外具有极为重大意义。
(2023)京73民终3120号米约艺术二审民事判决书_副本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