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江某某网上骂熊达律师被判刑 (附判决书全文)
2025-09-29
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23)京0108刑初565号

自诉人:熊达,男,**********,公民身份号码***************,汉族,博士研究生,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***********号。

诉讼代理人:金**,北京****律师。

被告人:江**,男,1954年***生,公民身份号码******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*****************。

指定辩护人:宋**、吴***,北京市*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自诉人熊达以被告人江**犯侮辱罪、诽谤罪,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自诉人熊达的诉讼代理人金**,被告人江**及其指定辩护人宋**、吴**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自诉人熊达诉称,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8月间,被告人江**在西瓜视频、今日头条、抖音等平台用“厦门军雷侦探社007”账号发布三百余个视频,辱骂熊达;并故意捏造熊达与劳荣枝有不正当关系,学历、经历、身份造假,发短信恐吓江**,雇佣水军网暴、攻击、色诱江**,花钱洗脑请证人作伪证、不是劳荣枝代理律师,跟美国勾结、拿美国人的钱,发给抖音的律师函不是真的、私刻公章,法官说熊达构成犯罪、法院支持江**起诉熊达等事实,公然侮辱、诽谤自诉人,损害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,被告人江**发布的视频播放量总计969 067次、点赞量140 898个、评论量50531个,给自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。针对以上事实,自诉人熊达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,认为被告人江**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侮辱罪、诽谤罪,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江**依法定罪处罚。

被告人江**辩称,其不认识熊达,其旁听了劳荣枝二审庭审和宣判,后在西瓜视频上发布了很多关于劳荣枝案件的短视频,因播放量大,平台开始给其收益,西瓜视频同时向抖音和今日头条推广其发布的视频。后其发现劳荣枝名誉权律师熊达发布的视频的观点和言论不好,就给他打电话、发短信,他短信回复了,后其发视频说他是反动律师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,并升级叫他狗熊等。后熊达通过他的短视频和直播间,动用他的粉丝、社会上的劳粉等对其进行辱骂和网暴。其和熊达在网上对骂的很凶。因其得知熊达举报其发布不实视频,就在派出所门口拍摄了骂熊达的视频上传到西瓜视频上,公安机关对其罚款500元。后其起诉熊达名誉权纠纷并胜诉。其向西城区司法局、律师协会举报投诉了熊达,并向福建警方多次报警。其在多个视频中骂过熊达是狗熊律师、狗屁律师、垃圾律师、地摊律师、人渣、垃圾、不要脸的狗东西、反动、反革命、反人类等,熊达和劳荣枝怀孕是熊达在直播间和网友连麦时没听懂网友的话,理解错了,要求固定证据说网友说熊达和劳荣枝怀孕了,其就借题发挥说熊达和劳荣枝是姘夫,网上很多人骂熊达是姘夫等。其骂熊达的话都是照搬或加工网友的话,有些是引用网友的评论。其没有捏造事实,其骂熊达是对他的反击、反驳,要求驳回熊达的刑事自诉指控。

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:熊达没有得到劳荣枝本人的任何授权,不是劳荣枝的名誉权案件的代理律师、也不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。江**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、主观恶性,不构成犯罪,依法属于行政违法范畴。熊达提交的证据合法性存疑,熊达的举证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。江**的行为属于网络环境下的过激言论,依法应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。如法庭认为江**构成犯罪,亦应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背景、熊达的过错及江**的具体情况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、主观恶性,依法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,2023年1月至8月间,被告人江**通过西瓜视频、今日头条等平台用“厦门军雷侦探社007”的账号发布三百余个与自诉人熊达相关的视频。在部分视频中被告人江**辱骂自诉人熊达,并捏造自诉人熊达与劳荣枝存在不正当关系、学历造假、雇佣水军网暴攻击江**、花钱找证人做证等事实,诽谤自诉人熊达,损害自诉人熊达人格、破坏自诉人熊达名誉,相关视频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。

另查明,2023年6月9日,被告人江**因于2023年4月12日在西瓜视频发布使用侮辱性语言谩骂熊达的短视频,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。

庭审过程中,自诉人熊达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:

1.“厦门军雷侦探社007”于2023年1月至8月间在西瓜视频、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的330个视频及视频截图及江**与曹姓证人的电话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,部分视频中江**称熊达为狗屁律师、垃圾律师、鳄鱼律师、地摊律师、败类律师、反人类反革命反动的律师、狗屁教授、白痴、人渣、臭不要脸、吃大便长大的、弱智、狗屁骗子、社会流氓、造谣分子等,部分视频中江**称熊达是劳荣枝的第二任情人、姘夫、姘头、搞婚外情,他是函授的,不是法学博士,雇佣水军网暴攻击其,花重金把证人带到最高法院作证,以熊达为主人公讲述和劳荣枝的事等内容,大部分涉案视频的播放量超过五千次。

2.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,证实熊达于2009年6月、2020年6月分别取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及法学博士学位。

3.证明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,证实熊达在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职务,批准律师执业年度为2021年,律师执业证发证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。

4.通话记录详情截图、短信截图,用以证实2023年1月28日、29日江**曾多次拨打熊达电话,熊达未接听。2023年1月28日22时许江**短信熊达“你不接我电话吗?你怕什么?你现在马上可以报警,福建省退役残疾军人,我一定要找你,你报警呀,为什么不敢报,你不是名律师吗?全中国人民都恨死你了!我前两天已经在福建警方报案了!你不是要告骂你的人吗?我等你告,中国老兵等你告!”熊达于2023年1月29日0时许短信回复“人家劳**是上过战场的军人,您呢?”江**回复“熊达,他上过战场未必打过仗,即使他是战斗英雄,他妹妹也不能杀人,杀人就要死,中国法律不会因为劳**是战斗英雄她妹妹就免死,你应该知道毛主席枪毙张子善刘青山吧,这两人是老革命是天津市市长市委书记,按照你的反动反革命反人类的逻辑,这两个人不能杀,你听着,劳执行死刑了,你也就玩完了,不信你就看吧,很快了!你现在马上接我电话,我现在给你一个机会。”熊达回复“我做的是讲出真相,挽救一个无辜的人,我玩完与否不重要,您多保重身体,这个世界上可能有您的敌人,但肯定不是我。”江**回复“你威胁我?算你有本事,我正在要求我当地警方立案!”

5.撤销授权委托书、律师事务所函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专用介绍信、委托书,证实2023年7月2日,劳声桥(劳荣枝之兄)给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撤销在劳荣枝案中对刘**的授权委托,熊达同日接受劳**的委托担任劳荣枝辩护人;2023年10月22日,劳**给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出具撤销在劳荣枝案中对吴**的授权委托,熊达同日接受劳**的委托担任劳荣枝辩护人。熊达曾于2022年12月24日接受劳**(劳荣枝之姐)的委托担任劳**与刘**、董**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委托代理人。

经当庭质证,被告人江**认可证据1的视频证据中的声音和图像为其本人,但称无法分辨熊达是否进行过剪辑等,部分视频内容来源于网络。

指定辩护人对证据1提出异议,称熊达摘取的部分内容曲解了江**真实意思表达;江**的表达是对保劳派和杀劳派冲突意见的表述,江**所述有些是语气助词或调侃内容,部分内容为疑问句,有些是转述网友意思,并未损害熊达人格、名誉等;熊达属于公众人物,江**的言论属于合理批评的范畴;没有证据证实所有视频取得合法;部分视频内容可以看出是杜撰的故事,无法导致熊达社会评价降低;视频截图不能证明达到了侮辱、诽谤的严重程度。对证据2,指定辩护人认为部分信息进行遮挡,无法做出相应判断。对证据5,指定辩护人认为该组证据的委托人不是劳荣枝,江**发布相关视频时熊达并非劳案的律师,江**在熊达接受劳**委托之后的表达是对之前的延续,江**视频的言论并非虚构事实也不涉及侮辱,相关表述属于保劳派和杀劳派之间的过激言行。被告人江**及指定辩护人对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。

被告人江**的指定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:

1.网友网络发文及发言或评论截图、澎湃新闻用户文章截图、判决书截图、微信聊天记录及网民发言截图、网络视频等,用以证实江**发言源自网络文章或其他网民发言,所发布言论存在事实依据,案涉争议是基于公众事务的舆论监督,而非无端捏造事实、恶意诋毁熊达的人格。

2.抖音用户“熊达律师”回复网友截图、聊天记录截图、短信截图、熊达抖音及直播视频等,用以证实熊达公然恶意侮辱、诽谤其他网民,诽谤龙岩看守所工作人员不当执法致人死亡,诽谤北京市法院疑似因院长个人原因有案不立、立案不审,诽谤厦门警方渎职,侮辱、诽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质疑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等。

3.网友网络文章截图、熊达律师粉丝1群聊天记录截图、熊达律师的直播截图、网络视频等,用以证实江**受到严重网络暴力,熊达粉丝、观点支持者侮辱、诽谤江**。

4.被告人江**向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、高陂派出所、中城派出所报警/求助回执及出警证明、受案回执、报警请求、受理投诉告知书等,用以证实江**始终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纠纷、解决问题。

5.(2023)京0491民初15031号民事判决书及(2024)京04民终1518号民事判决书,证实2024年8月21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江**诉熊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后熊达不服提起上诉,2024年12月10日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民事判决书认定熊达在2024年5月25日通过抖音平台账号“熊达律师”直播过程中将江**评价为“渣子”的言论具有明显侮辱性,熊达通过抖音平台发布的名称为“厦门*侦探社到底有什么背景?能让管理方束手无策”的短视频中称江**对劳荣枝案证人进行威胁的言论已超过评论的合理限度,对江**名誉权构成侵犯等,判决熊达向江**书面赔礼道歉,赔偿江**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。

6.行政复议决定书,证实2023年4月12日10时许,熊达作为劳荣枝代理律师举报江**在今日头条、抖音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,造谣劳荣枝死刑被复核通过,民警于当日14时对江**询问,了解到江**所发布内容系其听闻而来,民警宣讲法律,告知法律后果后让江**自行离开。当日16时许,江**录制视频,多处使用侮辱性语言“反动、反革命、反人类的律师,是社会上的小混混,狗熊律师,狗熊达、狗熊”等谩骂熊达,并将视频发布在西瓜视频上。熊达再次报警后,民警再次对江**询问。2023年6月9日,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针对江**2023年4月12日16时许在西瓜视频上发布的侮辱熊达的短视频,对江**做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后江**不服提出行政复议,2023年8月4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,维持了原行政处罚。

7.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书、门诊特殊病种记录本、残疾军人证,用以证实江**身体患病情况。

8.熊达抖音直播录屏,用以证实熊达对江**进行侮辱、诽谤。

9.电话通话录音,系2024年3月21日自称熊达代理律师及熊达的人分别与江**电话沟通删除涉案视频问题,用以证实熊达威胁江**,江**主动和解。

经当庭质证,熊达诉讼代理人对证据1中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,就算江**发言源于网络,转发他人不当言论同样构成侮辱、诽谤。对证据2的真实性、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。对证据3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。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。对证据5、7的关联性不予认可。对证据6无异议。对证据8的真实性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,达不到公然侮辱、诽谤的程度,厦门老头并非特指江**。对证据9认为恰恰说明是江**在网上发布辱骂熊达的视频在先,熊达助理给江**打电话要求删除所有视频,但当时江**并未删除。

法庭认为,熊达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证据1中的视频证据,法庭在庭前已将视频证据送达江**,并在开庭审理期间再次向江**逐一播放,但江**拒绝观看,被告人江**认可为其本人的声音和图像,且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所提视频被剪辑的意见,经阅看相关视频,内容连贯、完整,并未发现修改、剪辑等痕迹,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;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。指定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1中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,部分证据不显示时间或晚于江**发布视频的时间,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;证据2、3与本案无关;证据4不影响对江**行为性质的认定;证据8无法确定直播时间,无法证实江**发布涉案视频系对熊达的反击;证据9系双方针对涉案视频的事后沟通行为;指定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江**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视频的方式公然对熊达进行侮辱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,依法应予处罚;被告人江**还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视频的方式捏造事实,对熊达进行诽谤,情节严重,其行为亦已构成诽谤罪,依法亦应予以处罚;并应与其所犯侮辱罪并罚。自诉人熊达指控被告人江**犯侮辱罪、诽谤罪的部分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针对被告人江**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江**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,经查,被告人江**所发布的涉案视频内容并非针对劳荣枝案件的争议,而系针对熊达的肆意谩骂、恶意诋毁,公然贬低、损害熊达人格,破坏熊达名誉,其发布视频持续时间长,传播范围广,且在其因发布侮辱熊达的视频被行政处罚后,仍不思悔改,继续发布视频侮辱熊达,情节严重,被告人江**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;被告人江**在部分视频中称熊达是劳荣枝的第二任姘头、姘夫,是函授的、不是法学博士,雇佣水军网暴攻击其,花重金找证人做证等内容,且相关视频的点击、浏览次数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定罪处罚的标准,被告人江**及其指定辩护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,足以认定被告人江**捏造了贬损他人人格、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,其行为亦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;故对被告人江**及其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均不予采纳。针对自诉人熊达指控的其他诽谤事实,部分系江**主观感受的表达、部分系江**对熊达行为的质疑或分析、部分属于侮辱的范畴、部分针对的对象并非熊达等,本院不予支持。鉴于被告人江**在本案审理期间删除了涉案视频,结合本案发生的背景,本院在对被告人江**量刑时酌予考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,第六十九条第一款,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江**犯侮辱罪,判处管制八个月;犯诽谤罪,判处管制八个月;决定执行管制一年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
 

 

 审判长   郑红艳  

人民陪审员   赵建国  

人民陪审员   李秋生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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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二五年 五月

 
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
法官助理   郑路遥  

书记员   鲁宇雯